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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酝酿变更股份 基金员工持股计划胎动
作者:汪涛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证监会基金部一份内部征求意见稿,在基金业内引起关注。

  “总体说,征求意见稿非常完备,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改动的地方也不是很多。”在评价时,业内人士认为。

  征求意见稿下发,被认为将解决公募基金制度弊端的员工持股问题。

  这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推动基金公司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稿表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该采取员工直接持股或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基金公司大都为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更为有利。”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业内部分基金公司开始酝酿变更事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到50人;而股份公司,只是要求发起人至少5人,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考虑员工各种原因的离职,对于员工持股来说,显然存在障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说。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兼顾股东、高管及员工利益,持股对象仅为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需要协调处理高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利益,否则,适得其反。”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认为。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最近三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两年被证监会责令整改,最近一会计年度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基金公司不得实施员工持股。

  2007年初,证监会基金部发布了一份处理通报,责令未及时披露旗下基金经理变更信息的深圳某基金公司进行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新产品审核、产品拆细及其他业务申请。

  此外,2004年12月份对长盛基金的责令整改。证监会发出的处罚并不多,按照意见稿,类似公司两年内将不得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出现上述违规等情况时,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这就增加了违规成本。

  同时,3年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暂停职务或2年内被证监会警示的个人,也不得持有公司股权。

  高层管理人员持有股权,应当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谋求超出其职权范围或者其所持股权对应权利范围之外的控制权,并且不得对公司的治理造成影响。

  受让价格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权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其中,单一员工持有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实施股权激励后,主要股东仍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比较大的难题在于价格的确定。”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意见稿要求,股权定价不低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基金公司的账面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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