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当然,鼓励公开增发,并不代表我们要求上市公司放弃定向增发模式,”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位专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央企下属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监管层会支持,但对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投资新的项目,究竟选择何种模式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指出,在目前整体市盈率高企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选择公开增发,则使得风险从原先的特定发行对象转嫁到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身上,“因此对于那些难以判断市场风险的散户投资者来说,是否参与公开增发更需谨慎。”
尽管如此,事实表明,公开增发逐渐成为A股市场中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的趋势已经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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