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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