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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作者:IT036    文章来源:IT036投资理财助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第五章 暂停与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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