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IT036投资理财助手 >> 基金 >> 基金知识 >> 文章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作者:IT036    文章来源:IT036投资理财助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 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分类信息
    热门理财知识
    免责声明: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IT036仅用作非盈利性知识传播,并不表示完全赞同其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所有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如对本站部分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做出更正。
    各位用户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版权所有 © 2002-2008 IT036投资理财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