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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