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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之一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基金的交易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决议或公布实施收益分配的,该基金的交易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复牌;
(二)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如会议时间与本所交易时间有重叠,该基金的交易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复牌(如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复牌);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申请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之一的情况,本所可以对基金的交易实施临时停牌及复牌:
(一)任何公共媒体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消息,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临时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开说明或澄清公告当日下午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复牌);
(二)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临时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告当日下午复牌;
(三)在交易期间因出现异常情况或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停牌、复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临时报告在交易日公布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本所申请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停牌时间为公告日的上午。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可对被所涉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