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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作者:IT036    文章来源:IT036投资理财助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报露

第十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 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配基金年度收益的,其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应不早于基金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七)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第二十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本所,并对该消息进行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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