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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作者:IT036    文章来源:IT036投资理财助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

(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

(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第六条 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

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按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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