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IT036投资理财助手 >> 基金 >> 基金知识 >>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作者:IT036    文章来源:IT036投资理财助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分类信息
    热门理财知识
    免责声明: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IT036仅用作非盈利性知识传播,并不表示完全赞同其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所有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如对本站部分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做出更正。
    各位用户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版权所有 © 2002-2008 IT036投资理财助手